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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8月份,某展覽公司在市展覽館舉辦產品推銷會,參展的客戶共有400家,共取得營業收入3500萬元。該展覽公司取得收入后,要支付給展覽館租金等費用1500萬元。請問應怎樣進行納稅籌劃使稅負更輕?
(1)展覽公司在納稅籌劃前的應納稅負分析:
由于該展覽公司取得的收入屬于中介服務收入,應按“服務業”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,其應繳納營業稅=3500×5%=175(萬元)。
又由于該展覽公司實際收到的收入是2000萬,另外1500萬是付給了展覽館的,展覽館也要對收入進行納稅。所以,展覽公司決定進行稅收籌劃。
(2)納稅籌劃方案:
經過籌劃,該展覽公司在發出辦展通知時,可以規定參展的客戶分別交費,其中2000萬元服務收入匯到展覽公司,由展覽公司給客戶開具發票.另外1500萬元直接匯給展覽館,由展覽館給客戶開具發票。但是,改變收款模式可能會給展覽館增加收款工作,雙方可以洽談回報方式。
(3)納稅籌劃后的稅負分析:
經過納稅籌劃后,1500萬元營業額經過形式上的轉換則不需要展覽公司繳納營業稅,直接由展覽館交納營業稅,該展覽公司只需就取得的提供服務的收入2000萬元繳稅,其應繳納營業稅:2000×5%=100(萬元)。在保證雙方收入不變、客戶和展覽館的稅負不變的前提條件下,該展覽公司可少繳納營業稅75(即175-100)萬元。
由此可知,對某些要支付租金的營業活動,可以通過分解應稅營業額。或者減少納稅環節,達到合法節約稅收之效。